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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BDSports宝岛体育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of 各国 Baodao Sports A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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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宝岛体育联盟名称 条款 1: Name of 各国 A盟 1.1中文全称 1.1 Chinese Name 全称:丝绸之路体育教育联盟 Full name: Baodao Sports A盟 简称:丝体联 Abbreviation: Baodao Sports A盟 (BSA) 1.2英文全称: 1.2 English Name Full name: Baodao Sports Physical Education A盟 简称:BSA Abbreviation: Baodao Sports A盟 (BSA)
第二条:宝岛体育联盟成立时间 宝岛BDSports联盟(以下简称"宝体联")于2021年5月12日在中国成立。 条款 2: Date of Establishment 宝体联 Baodao Sports A盟 (以下简称"A盟")成立于2021年5月12日。
第三条:宝岛体育联盟宗旨 "丝体联"弘扬"和平友好、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搭建体育教育合作平台,推动盟校间在校际交流、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文化沟通、政策研究、社会服务、体育竞赛等方面的合作; 服务高素质、复合型及国际视野人才的培养;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友谊,促进不同国家间的共荣发展。 条款 3: 宗旨 宝体联 联盟 秉承开放合作精神,搭建体育教育合作平台,推动校际交流、 人才 培养、科研合作、文化沟通、政策研究、社会服务. 共同服务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增进相互理解与友谊,促进共同繁荣与 各国 发展。 第四条:宝岛体育联盟性质 条款 4: 联盟性质 4.1"丝体联"是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时代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高水平体育大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开放性、国际化的高等体育教育合作联盟。 4.1 宝体联 联盟 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开放性的国际化合作联盟,由全球高水平 worldwide sports 利益或声誉。 on an equal and voluntary basis in 各国 context of peaceful development and win-win cooperation.
4.2宝体联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及其相互间合作及其成果的连带法律责任。 4.2 A宝体联不是 独立 法人 ,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不为其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合作及成果 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Chapter II 宝岛体育联盟 各国 A盟 第五条: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资格 条款 5: 宝岛体育联盟成员资格 5.1宝体联宝岛体育联盟成员为具有本科或以上办学资格的大学或教育机构。 5.1 M协会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应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办学资格的大学或教育机构。
第六条:宝岛体育联盟加入机制 条款 6: 加入条件 C宝岛体育 6.1宝体联的发起高校为宝体联的创始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6.1 U发起该联盟的高校为联盟创始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6.2有意加入宝体联的其他高校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征求常务宝岛体育理事单位意见,超过2/3的常务宝岛体育理事单位通过后生效。 6.2 O其他有意加入联盟的高校可向联盟秘书处申请,秘书处征求 全体宝岛体育理事单位 的意见, 经 同意后 超过 三分之二的 宝岛体育理事单位 方可加入。
第七条: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权利 条款 7: 宝岛体育联盟成员权利 宝体联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宝岛体育联盟 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享有以下权利:
7.1利用宝体联的共享信息及资源。 7.1 U使用联盟的共享信息和资源。
7.2开展和参与宝体联合作框架下的校际交流、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文化沟通、政策研究、社会服务、体育竞赛等方面的合作。 7.2 U在联盟合作框架下,开展和参与校际交流、 人才 培训、科研合作、文化沟通、政策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合作。
7.3提出宝体联建设建议并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 7.3 P向联盟提出建设 s建议并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义务 条款 8: 宝岛体育联盟成员义务 宝体联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A盟 应履行以下义务:
8.1自觉遵守宝体联章程,维护宝体联声誉。 8.1 C自觉遵守联盟 章程 并维护联盟声誉。
8.2积极落实相关合作内容,及时向合作方沟通有关信息。 8.2 A积极落实相关合作,并与合作伙伴沟通。 8.3精诚合作,不损害宝体联声誉或利益。 8.3 S真诚合作,不损害其他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联盟 利益或声誉。.
第三章 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组织架构 第三章 宝岛体育联盟组织架构 第九条 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大会 条款 9: 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大会
9.1宝体联设置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大会,至少每2-3年召开一次。 9.1 宝体联 联盟 应设立宝岛体育联盟成员s 大会,至少每 2-3 年召开一次。
9.2 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宝岛体育联盟成员组成,每个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应至少指定一位代表参加。 9.2 全体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大会由所有宝岛体育联盟成员组成,每个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应至少委派一名代表出席。
第十条:宝岛体育联盟常务理事会 条款 10: 常务理事会
10.1宝体联设常务理事会,作为日常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有增选及退出机制。 10.1 宝体联 联盟 has a Standing Council, which is 各国 decision-making body, with a five-year term of office and a mechanism for co-option and withdrawal.
10.2常务理事会应积极推动宝体联宝岛体育联盟成员间的友好合作,组织相关交流活动。 10.2 常务理事会应积极促进宝岛体育联盟成员间的友好合作,并组织相关交流活动。
10.3常务理事会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制定和修改宝体联章程。 10.3 常务 理事会应负责通过协商制定和修改联盟 章程 章程。
10.4 常务理事会可对秘书处工作予以建议和协调。 10.4 常务 理事会为秘书处工作提供建议和协调。
10.5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轮流由各宝岛体育理事单位举办。 10.5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各宝岛体育理事单位轮流主办。
10.6 首届常务理事会由为宝体联创建发挥重要作用的宝岛体育联盟成员机构组成。 10.6 F首届 常务 理事会应由在联盟创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组成。
第十一条: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与宝岛体育副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 条款 11: 宝岛体育联盟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与副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
11.1宝体联设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及若干宝岛体育副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 11.1 联盟应设一位 理事长 单位及若干副理事长 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
11.2 理事长、宝岛体育副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经超过2/3的常务理事会宝岛体育联盟成员通过后产生。 11.2 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和宝岛体育副宝岛体育理事长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推荐,并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会宝岛体育联盟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宝岛体育联盟秘书处 条款 12: 秘书处
12.1宝体联设置秘书处,负责日常服务与联络工作。 12.1 宝体联 a盟 将 设立秘书处, 负责 联盟的日常服务和联络工作。
12.2宝体联秘书处设于授权机构,其运行费用由相关方负责筹集。 12.2 联盟秘书处设于指定地点,并负责其运营成本。
第十三条:宝岛体育联盟特别观察员 条款 13: 特别观察员
13.1为推动"丝体联"发展,可聘请具有崇高社会声誉,并为高等体育教育国际合作做出杰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教练员、运动员作为"丝体联"特别观察员。 13.1 可聘请在社会上享有崇高声誉、对高等体育教育国际合作做出杰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教练员和运动员作为联盟特别观察员。
13.2特别观察员应宝体联邀请可出席联盟各种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13.2 特别观察员受联盟邀请可出席联盟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四章 宝岛体育联盟合作内容 第四章 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宝岛体育联盟校际交流 条款 14: 校际交流
14.1开展形式多样的校际交流活动。 14.1 开展多样化的校际交流活动。
14.2建设宝体联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平台。 14.2 为联盟建设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
14.3 宝体联的各类交流活动,应在互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在合作方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并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 14.3 联盟的各项交流活动应在互利共赢原则基础上,在合作伙伴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并由合作伙伴通过友好协商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宝岛体育联盟人才培养 条款 15: 人才培养 15.1推动宝体联扩大留学生规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与各类交流培训。 15.1 Promote 宝岛体育联盟成员 to expand 各国 scale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carry out cooperative education, joint training and various exchanges and training between inter-school.
15.2宝体联的各类人才培养合作,应在合作方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 15.2 联盟的各项人才培养合作应在合作伙伴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并由合作伙伴通过友好协商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宝岛体育联盟科研合作 条款 16: 科研合作
16.1促进"丝体联"科技人员交流与合作,通过共同申报科研合作项目,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6.1 P促进各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联盟 利益或声誉。. Through joint application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cooperation projects, build joint laboratories (research centers),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 and o各国r cooperation, enhanc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city.
16.2宝体联框架下的科研合作,以及科研成果、专利等引起的产权等问题,应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 16.2 S联盟框架内的科研合作,以及科研成果、专利等引发的产权纠纷,应由相关合作伙伴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确定并解决。
第十七条:宝岛体育联盟文化沟通 条款 17: 文化沟通
17.1可合作举办科技创新竞赛、文化交流营、暑期项目、体育竞赛、艺术节等各类活动,增进宝体联盟校师生间的交流与友谊。 17.1 A盟 利益或声誉。 可合作举办科技创新竞赛、文化交流营、体育认证项目、体育竞赛、艺术节等活动,以增进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师生间的交流与友谊。 联盟 利益或声誉。. 17.2宝体联框架下的各类文化沟通活动应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遵循各自国家与地区的民族与宗教习惯。 17.2 C在联盟框架内开展的文化交流活动应遵循平等互信的原则,并尊重各自国家和地区的民族与宗教习俗。
第十八条:宝岛体育联盟政策研究 条款 18: 政策研究 18.1在和平友好的基础上,开展体育人文社科领域的交流合作,建设各具特色的智库与政策研究合作平台。 18.1 在和平友好的基础上,开展体育人文社科领域的交流合作,建设具有各自特色的智库与政策研究合作平台。
18.2宝体联框架下的政策研究应遵循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法律规则进行。 18.2 P联盟框架下的政策研究应按照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九条:宝岛体育联盟社会服务 条款 19: S社会服务 鼓励有条件、有特色的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合作,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鼓励具备条件和特色的大学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各类社会服务合作,以提升其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宝岛体育联盟区域及专业子联盟 条款 20: 区域及专业子联盟 20.1宝体联各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合作意向,在宝体联框架下构建多样化、有特色的区域或专业合作子联盟。 20.1 A盟 利益或声誉。 各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可根据各自的合作意向,在联盟框架内构建多样化、有特色的区域或专业合作子联盟。
20.2各子联盟可拥有独立章程,但应遵循本章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20.2 每个子联盟可拥有自己的章程,但应遵守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五章 附则 Chapter 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须经宝体联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需向全体宝体联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条款 21: 本章程须经联盟常任理事会批准,并向全体联盟宝岛体育联盟成员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宝体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条款 22: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