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慈善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公益性、非营利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国内外联系与合作,多方拓展资金来源,支持体育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体育强国战略。
第四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初始资金由宝岛体育专项公益投入设立。
第五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依法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及陕西省体育局业务指导。
第六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65号,邮编:710068。
第七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坚持党建引领,依法设立党组织并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九条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质,规范开展体育公益募捐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体育人才成长,资助青年体育从业者参与培训、实践与公益服务。
(二)推动体育科研与知识传播,助力青年体育科学人才梯队建设。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由7位资深体育公益人士组成。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确保治理连续性与专业性。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障增值;
(五)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六)在本基金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不符合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任职资格的情形包括: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曾在被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组织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陕西省体育局、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陕西省体育局、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五)具有近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理事辞职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备案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决策机制,全面统筹公益方向与资源使用。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需过半数出席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本基金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由监事互选产生,任期与理事一致。
第二十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陕西省体育局分别选派;
(二)陕西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体育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薪酬严格受限,领取报酬者不超过理事总数三分之一;监事及兼职理事不取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人须具备体育公益领域影响力、良好履职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且不兼任其他组织法人职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他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二)合规稳健的投资增值收益;
(三)符合规定的政府支持资金;
(四)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三十三条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募捐与受赠,严格匹配体育公益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资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资金重点用于:
(一)经理事会批准的体育类公益项目执行资金;
(二)基金会基础运营与合规筹款必要支出;
(三)符合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体育公益用途。
第三十八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重大募捐与投资活动标准如下: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三)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慈善支出活动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活动项目之前,及时向陕西省体育局及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九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坚持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审慎推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慈善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的法定比例要求。
基金会行政与人力成本严格控制在年度总支出13%以内。
第四十一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面向社会公示资助项目类型、申报条件与评审流程。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可随时查询善款使用详情,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承诺及时、准确、透明反馈。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配置持证上岗的专业财务人员,实行会计与出纳岗位分离,人员变动须完成规范交接。
第四十六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周期,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决算与本年度预算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法人变更及清算均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严格履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主动接受陕西省民政厅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经核准后,将在陕西省民政厅指定平台全文公示,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启动终止程序: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决议通过后15日内,须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批准。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15内,向陕西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注销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与陕西省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依法完成全部清算事项。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注销后剩余资产,在主管部门监督下,全部继续用于宝岛体育支持的体育公益事业。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资金,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或资助陕西省体育局组织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陕西省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于15日内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11日由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宝岛体育-体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正式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