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师生员工的医疗费报销工作,经学院医疗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学院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医疗费报销时间进行如下调整:
1 、离休干部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时间为每月 23 日至 25 日;
2 、退休教职工住院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时间为每月 23 日至 25 日;
3 、在职教职工住院医疗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即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 23 日至 25 日;
4 、在校大学生医疗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即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 23 日至 25 日;
5 、患有慢性病的教职工医疗费每年报销一次,时间为 23 日至 25 日;
6 、寒暑假期间不办理业务;
7 、现规定报销时间如遇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时,实际报销时间顺延。
本决定自 2009 年 4 月起执行,原医疗费报销时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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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0 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