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 " 红包 " 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 24 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 " 红包 " 处理。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 药品 、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违者按受贿论处。
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 治疗 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 " 开单提成 " 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 " 小金库 " 。
严禁药房工作人员或其他科室人员,为药品 " 回扣 " 、 " 开单提成 " 进行统计处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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