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证书的管理,维护证书的严肃性,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的分类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指该基金会的合法凭证);
2、捐赠证书(指各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西安体育学院捐赠款物的证明);
3、奖励证书(指获得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等奖项和个人的奖励证明);
4、聘书(向在本基金会担任各类职务人员颁发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 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1、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相关民政部门发放外,其他各类证书均由基金会统一印制。
2、捐赠证书需在捐赠款物到达基金会指定账号方可发放;
3、聘书发放前,任职人员的任职提案需经理事会通过,并在陕西省民政厅办理相关备案。
第四条证书需统一打印,字迹清晰,内容规范;捐赠证书注明捐赠款物的单位或姓名;聘书注明受聘任的职务以及任职年限;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五条各类证书需加盖基金会的公章后方可核发到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基金会发出的各类证书因持有人自身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均不再补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丢失必须及时向秘书处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